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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土地使用稅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一、太原土地使用稅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太原土地使用稅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都市計畫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二、稅收作用

1、目前土地使用稅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徵,因此其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

2、徵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

(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範圍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2、《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規定:

(1)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土地的解釋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2)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太原市的市民們如果要向太原市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土地使用權的話,對於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還是建議大家必須要到當地的稅務機關進行詳細查詢的。比如說在太原的小店區和迎澤區,兩個不同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率可能差別就比較大,同樣是在小店區,不同的位置土地使用稅也不可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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