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司法解釋 普法法律網 軍人違反職責罪 1.6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38條規定的。該條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刑法》第450條規定: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TAG標籤:盜竊 軍用物資 武器裝備 搶奪 司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