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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洩露軍事祕密罪的認定
05-06
(一)區分故意或者過失洩露軍事祕密的界限《刑法》雖然將故意洩露軍事祕密罪和過失洩露軍事祕密罪規定在同一條文中,而且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加以區別。因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其主觀方面是故意...
戰時自傷罪構成要件
03-24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所有參加作戰的軍人。(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具有逃避軍事義務的目的。軍事義務的範圍很廣,凡要求行為人實施的同戰爭有關的行動,均屬軍事義務。如臨戰準備、作戰行動...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概念
03-24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私放俘虜罪的認定
03-24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界限俘虜也屬於在押人員,而且這兩種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是相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1、犯罪侵害的客體不同。私放俘虜罪侵害的是俘虜管理秩序,而私放在押人員罪侵害...
遺棄武器裝備罪構成要件
03-24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千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武器裝備肇事罪構成要件
03-24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軍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一過失是針對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而言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構成要件
01-25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是軍隊中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這三類人員具有特殊的身份,擔負著特定的職責,因而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特殊主體。指揮人員是指在部隊中對作戰、訓練、施工、搶險救災等活動及日常行政管...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量刑標準
02-05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構成要件
02-05
一、客體要件 ...
虐待俘虜罪司法解釋
01-17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虐待俘虜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條)虐待俘虜罪是指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指揮人員虐待俘虜的;(二)虐待俘虜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虜三次...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02-05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法條競合《刑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軍人非法出賣部隊武器裝備的,應優先適用《刑法》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規定,以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論處。...
虐待俘虜罪構成要件
01-17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我軍對放下武器的敵軍官兵,實行寬待政策,給予人道待遇,不殺不辱,不沒收私人財物,受傷給予治療,妥善處理死亡俘虜的遺體和遺物。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虐待俘虜,情...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量刑標準
02-03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部屬罪構成要件
02-03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處於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亦即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著職務上的隸屬關係,前者是後者的領導。隸屬關係是根據有任免許可權首長的命令建立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它不是簡單的上下級關係。確定隸...
私放俘虜罪司法解釋
03-24
《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概念
02-05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軍事祕密法規,利用職務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獲取有關國家軍事祕密的情況、檔案、資料和實物等行為。...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立案標準
03-24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將編配的武器裝備改作其他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二)造成死亡一人...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構成要件
03-24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身份的人犯盜竊搶奪武器彈藥、軍用物資罪,按刑法的規定處罰。(二)主觀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非佔有為目的盜竊...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認定
03-24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般情況下,軍職人員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產的,就具備了本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本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按軍紀處理。(二)區分本罪與搶劫罪、搶奪...
戰時造謠惑眾罪概念
05-06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認定
03-24
(一)區分本罪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的界限自然事故屬於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預見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條件發生變化而引起的;技術事故是由於技術條件限制或者武器裝備條件不良造成的。這兩種事故都不屬於責任事故,因而不具備...
遺棄武器裝備罪概念
03-24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軍職人員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立案標準
01-25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或者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指揮人員,是指對部隊或者部屬負有組織、領導、管理職...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司法解釋
03-24
《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構成要件
03-24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群眾工作秩序。我軍歷來有嚴格的群眾紀律,任何時候都要保護群眾的正當利益。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嚴重違反戰時群眾紀律,敗壞我軍的聲譽,損害我國與戰區群眾的關係,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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