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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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要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客觀上都可能因未盡職責而造成嚴重後果。其區別在於前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基於部隊友鄰關係而產生的,而後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自身職務所要求的。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的認定

指揮人員對所屬部隊處境危急不積極組織支援構成犯罪的,應以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對友鄰部隊見危不救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論處。在主觀方面,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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