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司法解釋 普法法律網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2.6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三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TAG標籤:司法解釋 資金 入賬 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