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 普法法律網 侵犯財產罪 2.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TAG標籤: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