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立案標準 普法法律網 擾亂公共秩序罪 1.0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有下列行為之一,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一)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二)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TAG標籤:交通秩序 立案 擾亂 公共場所 聚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