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考試作弊罪立案標準 普法法律網 擾亂公共秩序罪 2.7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TAG標籤:考試 作弊 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