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普法法律網 危害公共安全罪 2.1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TAG標籤:安全事故 設施 量刑 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