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司法解釋 普法法律網 危害國防利益罪 7.79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戰時有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書責任。 TAG標籤:徵召 司法解釋 逃避 戰時 軍事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