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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可轉化搶劫嗎?

一、招搖撞騙可轉化搶劫嗎?

招搖撞騙可轉化搶劫嗎?

如果是招搖撞騙的行為中伴隨搶劫行為的,可依具體情況構成數罪或者一罪的吸收犯或想象競和犯,也有可能為犯意轉化。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招搖詐騙罪所侵害的利益可以包含名譽、榮譽、愛情、地位等,但是不能包含數額較大的財產利益。因為一旦數額較大的時候,就應該直接按照詐騙罪進行處理,只有在數額不大的情況下,詐騙罪的法條也沒有被觸犯,此時可以被包含在招搖撞騙罪的範圍之內。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對於搶劫犯來説,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此,刑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犯罪中,不法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從事詐騙違法活動,如果有搶劫情節,公安機關立案後,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可以根據情況將罪名由招搖撞騙犯罪變為搶劫罪,這樣對於被告來説,可能面臨更嚴厲的處罰,畢竟,搶劫罪的量刑起點就是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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