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處罰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受賄罪處罰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根據《刑法》第386條的規定,對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影響特別惡劣的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4、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5、犯受賄罪的,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1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2項、第3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6、犯受賄罪的,有第3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7、索賄的從重處罰。
<二>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對單位受賄罪量刑標準如下:
1、單位犯受賄罪的,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根據《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四>根據《刑法》第388條之一的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量刑標準如下:
1、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賄賂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二、觸犯受賄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