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貪污受賄辯護/列表

單位行賄與個人行為的區別有哪些?

單位行賄與個人行為的區別有哪些?

一、單位行賄與個人行為的區別有哪些?

(一)、主體不同

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是一種錢權交易的對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體雙方具有對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間,一般不介入其他主體,因此,個人行賄罪具有兩個核心要件:一是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必須是直接歸屬於自然人;二是所行賄的財物,必須是屬於自然人所有、並歸其支配。

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裏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歸向不同

《刑法》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罪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個人行賄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情節標準不同

“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個人行賄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誌。至於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嚴重”,則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嚴重”。

行賄數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而個人行賄罪的追究數額起點是1萬元。

自然人行賄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才屬於“情節嚴重”,的立案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賄是會存在着有個人行賄也是有單位行賄的,但對於這兩種行賄有很大的區別,對於個人行賄所主要針對於的是個人,而對於單位行賄所使用的是雙罰制度,不僅單位要受到處罰,而且主要負責任的人也會也沒有承擔相應的刑法。

TAG標籤:個人行為 行賄 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