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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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竊取國家祕密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為境外竊取國家祕密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為境外竊取國家祕密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量刑指南,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為境外竊取國家祕密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本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的法規競合

本法對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係,即對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的規定。當軍人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時,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論處。

(二)本罪與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的關係

從這三種犯罪構成要件的相互關係看,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和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的構成要件是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構成要件的基礎。在此基礎上,為了嚴懲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的行為,本法又將這一條件作為主觀構成要件。

另行規定了一個新罪,即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從犯罪手段上看,竊取、刺探、收買的構成要件在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和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申是完全相同的;故意軍事祕密泄露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行為,從表現看,是泄露軍事祕密,但實質上是軍事祕密非法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因此,凡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軍事祕密的,或者故意軍事祕密泄露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論處,不能定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和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

為境外竊取國家祕密罪有特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一旦導致這樣的一種犯罪結果發生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刑法》第431條當中所規定的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來進行一定的處罰。具體的量刑幅度的話,應該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來作出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