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請律師會見次數怎麼算
一、偵查階段請律師會見次數怎麼算?
偵查階段請律師會見次數不受限制,不需要計算會見次數。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偵查階段律師有哪些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三、刑事案件中律師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1、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範;
2、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製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祕密,不得泄漏;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7、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綜上,刑事案件偵查階段請律師會見次數是沒有任何限制的。除此之外,在相關法律制度中也沒有限制過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並且,在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會見期間,辦案機關是不允許進行監聽的。但辯護律師也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給嫌疑人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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