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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人綁架欠債人犯什麼罪?

僱人綁架欠債人犯什麼罪?

一、僱人綁架欠債人犯什麼罪?

綁架債務人追債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法律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長期囚禁、進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用東西堵住嘴導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自殺身亡的。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4、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時,故意使用暴力損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採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因為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糾紛的,此時一定要通過合法的方式來處理,比如説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處理,或者是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居中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通過非法拘禁、暴力討債等方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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