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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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二級輕傷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二級輕傷量刑標準是什麼?

故意傷害二級輕傷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

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

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故意傷害罪是否可以調解

故意傷害不可以調解,但是故意傷害罪是可以和解的,去達成和解賠償協議及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不是一回事。刑事和解和刑事調解只適用於刑事自訴案件。其中,所有的自訴案件都可以進行和解,而刑事調解只適用於除公訴轉自訴外的其他刑事自訴案件。

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是自訴人向法院申請撤訴的一種是由。刑事調解是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並由法院製作調解書的活動。刑事調解時法院結案的一種方式。刑事和解也有別於辯訴交易,辯訴交易中公訴人一般根據所掌握的證據能否獲得勝訴而決定是否進行交易,並不徵求被害人意見,也不以賠償、道歉作為條件,被害人被邊緣化,交易的結果很有可能違背被害人的意願。而刑事和解則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為了利益最大化而選擇的案件解決方式。

綜上所述,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犯罪,刑法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在故意傷害罪當中,只是區分了輕傷、重傷以及死亡等三種傷害情況,而對於輕傷一級與輕傷二級的量刑處罰,其實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