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列表

《刑法》中規定販毒追究刑事責任年齡是多少

《刑法》中規定販毒追究刑事責任年齡是多少

一、《刑法》中規定販毒追究刑事責任年齡是多少

《刑法》中規定販毒追究刑事責任年齡是十四周歲。根據《刑法》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販賣毒品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未成年犯販賣毒品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之間有什麼區別

刑事責任與侵權民事責任同屬法律責任,在構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須違法行為的存在,基本上都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都重視對因果關係的考察等等。但是就現代社會而論,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二者也是明顯的區別:

1,兩者產生的前提不同。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是犯罪行為,因而刑事責任與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有着必然的聯繫;而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是違反民事義務,因而民事責任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有着必須的聯繫。

2,責任承擔的主體不同。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人對國家承擔責任。而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人對被侵害人承擔責任而不是向社會或國家承擔責任,因而是否實際地追究民事責任,可以被侵害人的意志為轉移,民事侵權行為人可因被侵害人的同意而被免除責任。

3,主觀方面不同。刑事責任的成立一般以犯罪人的故意為常態,刑事責任的成立及大小受行為意志狀態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影響,對於過失犯罪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為犯罪時,才可以認定為犯罪,而民事責任絕大多數是因過失行為所導致的,其責任範圍一般也不受主觀惡性大小的影響。

三、刑事責任具有什麼特點

(1)強制性。刑事責任是一種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國家強制犯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2)嚴厲性。刑事責任是性質最為嚴重、否定性評價最為強烈、制裁後果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

(3)專屬性。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的個人或單位承擔,具有專屬性,不可轉嫁,不能替代。這與“刑罰止於一人”的思想和原則是一致的。

(4)準據性。刑事責任是犯罪事實的綜合反映,也是刑法規範的現實化,刑事責任為確定刑罰提供根據和標準。刑事責任一經確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變更,更不允許所謂的“私了”。

因此説,《刑法》中規定販毒追究刑事責任年齡一般為十四周歲。如果犯罪嫌疑人年齡在十二週歲至十四周歲的,犯有危害社會及人身安全的罪行時,情節惡劣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不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家長應嚴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