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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逃税罪的哪些人員要受處罰?

單位犯逃税罪的哪些人員要受處罰?

根據之前的介紹,我們知道對於逃税罪來講,只能是負有納税義務和扣繳税款義務的人才能構成,而這裏具體還包括了自然人與單位。不過在單位犯逃税罪的時候,既要處罰單位,又要處罰個人。那麼單位犯逃税罪的哪些人員要受處罰?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單位犯逃税罪的哪些人員要受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在納税過程中採用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行為的,應當要處以想應處罰。但是,這個處罰不同於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罰處罰。

一方面,單位在犯逃税罪之後要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金。

另一方面,對於企業的直接責任人,要根據刑法規定,處以責任人除罰金之外的處罰可能,即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相關規定,如果,納税人補繳適當,會被免於刑事處罰,則只需要補繳税款,以及繳納相應的滯納金就行了。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二、逃税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行為人為逃避繳納税款在客觀上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等手段。

所謂偽造帳證,是指仿照真帳簿、真憑證的式樣、內容,製造虛假的帳簿、憑證,並懷着欺詐的偷税故意把它當着真的來使用(即以假充真,無中生有)的行為。所謂變造帳證,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改變帳簿、憑證上所記載的項目、數量、日期等內容,使本來正確的帳簿、憑證改變成錯誤的行為。

所謂隱匿帳證,是指將帳簿、憑證隱蔽和藏匿起來,以逃避税務機關查獲的行為。

所謂擅自銷燬帳證,是指在帳簿、憑證法定保存期限內,未經税務機關批准,自行銷燬帳簿、憑證的行為。

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所得數額等行為。

所謂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將經營取得的應税收入記入法定帳户核算,帳外經營;或者將應税收入轉入其他非法定的帳户等行為。

所謂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拒不按照税務機關根據税法規定通知進行納税申報的行為。

所謂虛假的納税申報,是指不依法如實申報其應税項目、數量和應税收入、所得等行為。

綜上,法律規定單位犯逃税罪的,對其負責人進行處罰,這裏的負責人主要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往往是按照法律中規定的對自然人的處罰進行。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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