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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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罪有哪些種類?

一、貪污賄賂罪有哪些種類?

貪污賄賂罪有哪些種類?

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污、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污、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刑法從382條至386條的15個條文中,規定了貪污賄賂犯罪的各種具體罪名和處罰規定,具體可以分為三類: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非法佔有、使用、私分國有財物或公共財物的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款物罪。

2、就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事項,實施的提供、介紹、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包括:個人受賄罪、斡旋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個人行賄罪、個人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介紹賄賂罪。

3、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不明和隱瞞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

二、貪污賄賂罪怎麼認定?

1、侵犯客體。貪污賄賂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是以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吏治清明、反對腐敗為其主要內容的。貪污、賄賂罪不僅嚴重地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且嚴重地侵蝕了黨和國家的健康的機體,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妨害了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

2、客觀表現。貪污賄賂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害國家廉政制度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多數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也有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密切相關,如拒不説明鉅額財產來源、隱瞞境外存款,還有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具有對向性的行賄、介紹賄賂的行為。行為方式除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表現為不作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現為作為。

3、犯罪主體。本類犯罪的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自然人,一類是單位。就自然人來説,大多數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少數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如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就單位來説,既有純正的單位犯罪,如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也有不純正的單位犯罪,如對單位行賄罪。

4、主觀能動性。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均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類犯罪。

三、貪污賄賂罪的量刑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10w元以上,10年以上,情節嚴重的死刑。5w到10w的,五年以上,情節嚴重則是無期徒刑。5千到5萬的,處1到7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到十年。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在規定貪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情節時,適用了具體的數額表述:“行為人貪污、受賄滿五千元的,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對犯貪污、受賄罪的量刑處罰明確規定為:“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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