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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實踐中,要是犯罪分子在刑滿釋放之後又再次犯罪被判刑的話,則此時就會構成累犯,而我國的累犯具體分為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不同類型的累犯有不一樣的成立條件,那這其中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是什麼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懲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於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國刑法依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個別化原則設立累犯制度,並將累犯作為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設立累犯制度是為了有效地保證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實現,提高懲罰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實際效果。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為: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罪與後罪均為過失犯罪或有一罪為過失犯罪,都不成立累犯。我國刑法將過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説明故意犯罪是我國刑事制裁的重點。

2、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罪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低於有期徒刑,或有一項低於有期徒刑,都不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之內。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後罪若發生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或赦免之前,或者發生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的5年後,則均不構成累犯。對於緩刑和假釋來説,若後罪發生在假釋和緩刑期間,均不構成累犯,而應當撤消緩刑和假釋,實行數罪併罰;若發生在假釋期滿之後的5年內,則構成累犯。發生在緩刑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均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期滿,原來的刑罰就不執行了,從而也就沒有刑罰執行完畢的條件。

二、特殊累犯與一般累犯區別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與一般累犯有什麼區別?本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分析。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發才做這樣特殊的規定。

一般累犯針對的是普通的罪名,而特殊累犯則要求犯罪分子前後實施的犯罪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由專業律師為你實際解答疑惑,相信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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