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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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一、生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生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公司單方面醫療期後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醫療期內解除,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因此,在勞動者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准病假並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需要支付雙倍的補償金,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種解除,單位需按《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按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單位能不能逼生病職工辭職

單位不能逼生病職工立刻辭職。職工在合同期內生病可享受醫療期待遇,不是一生病就必須走人,哪怕合同到期也必須順延到醫療期結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所謂四十二條規定之情形,就包括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若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

在員工患病需要治療期間,單位是不能夠逼員工立刻走人的,需要給員工醫療期,並且在醫療期間支付病假的工資。若是單位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在醫療期間還是醫療期後都是要進行雙倍的經濟補償的,具體的賠償金額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