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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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撫卹金的支付年限是多久

工亡撫卹金的支付年限是多久

一、工亡撫卹金的支付年限是多久

在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支付年限方面,實務中對未成年人的撫卹金支付到十八週歲這一點異議不多,但對死者父母的撫卹金一次性支付的年限究竟是多少則頗費周折。《工傷保險條例》僅規定了按月支付一種方式,並未就一次性支付方式明確規定,當然,也沒有明文禁止。原則上,此時國家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是可以出台細則性規定來補充和完善的,但根據我國《立法法》所確定的立法原則,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均不得同行政法規相牴觸。也就是説,在保證不低於《工傷保險條例條例》所確定的撫卹金標準前提下,下位法(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是可以參照國家處理類似事務既有的規定製定相應的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目前人民法院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最重要的一部規定。該解釋在許多問題上它吸收並取代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多部規定。該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工傷死亡職工有哪些賠償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工亡撫卹金一般是針對死亡職工生前需要扶養或者撫養的人作出的,由於這些人不具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因而在扶養人死亡之後,生活就成了很大的問題。於是在對工亡職工進行賠償的時候,其中才會涉及到這方面的賠償。其中對未成年人的賠償支付年限,一般是到期18週歲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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