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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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高速徵地補償條例

大潮高速公路大埔段(含大漳支線)建設徵地拆遷補償規定

大埔高速徵地補償條例

第一條為保障大潮高速公路大埔段(含大漳支線)建設順利進行,保護被徵地、被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妥善做好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及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大潮高速公路大埔段(含大漳支線)建設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潮高速公路大埔段(含大漳支線)建設徵地涉及大麻、高陂、光德、楓朗、大東五個鎮,其建設徵地確定範圍內的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實物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需解決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徵收土地按附表1的標準給予補償。對徵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有爭議的,由徵收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的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的實施。

第五條徵收土地留用地採取貨幣折算方式進行補償,留用地面積按實際徵地面積的10%計算,補償標準為120元/㎡。

第六條補償費應全額付給被徵收所有權單位及個人,屬個人所有的支付給被徵收的個人。

第七條徵收範圍內,需徵收土地拆遷房屋、設施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徵收土地房屋由徵收單位委託有測量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面積測量。

(二)徵收房屋的補償標準,依據實物丈量的數據,房屋產權人無異議的,按附表2進行補償;

(三)徵收地面構築物、地墳等附着物按附表3的標準給予補償。

(四)房屋異議的解決。

1、對原選定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格有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向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2、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3、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徵收人報大埔縣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大埔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果、竹、茶、苗圃、花木的補償。

(一) 果、竹、茶按附表4標準給予補償。

(二)苗圃、花木的補償按附表5執行。蔬菜地內間種的零星果木花卉苗木,不另行補償。

(三)盆栽花木不予補償。

第九條對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和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不予安置 ;對超過批准面積佔用土地所建的建築物,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條遷移電力線路、通訊光纜及地下管線等,經有關部門審核後,由徵地單位給予補償,有關部門負責遷移,確保按時提供用地。

第十一條《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大埔至潮州高速公路(含大埔至漳州支線)規劃用地控制的通告》(埔府〔2016〕71號)發佈之日起,突擊搶建的建築物、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對徵收的土地權屬有爭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大埔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權屬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徵收大潮高速公路大埔段(含大漳支線)建設範圍內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地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徵收機關責令當事人交出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直接匯入村民委員會賬户,通知權利人到村民委員會領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直接匯入權利人賬户,並通知其本人領取。經通知後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徵收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大埔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與徵地公告同時實施。

雖説我們擁有土地七十年的使用權,但遇到徵地的情況很多時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如果覺得徵地價格不合理的話可以選擇去有關部門進行詢問諮詢,嚴重的話還可以選擇上訴,相信大埔高速徵地補償條例大家已經瞭解,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可以去有關部門進行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