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

當前位置 /首頁/徵地拆遷/土地承包/列表

約定對承包人違約行為處以罰款如何認定?

一、約定對承包人違約行為處以罰款如何認定?

約定對承包人違約行為處以罰款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存在工期遲延、質量缺陷、轉包或違法分包等違約行為,發包人可對承包人處以罰款的,該約定可以視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應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我國《民法典》採用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的表述來闡述違約行為的概念。

在學理上,違約行為也被稱為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違約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關係中的當事人。違約行為僅限於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也就是説違約行為的主體具有特定性。這一特徵從根本上説,是由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決定的。根據相對性原則,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可能構成違約,而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行為。

第二,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也就是説,在違約行為發生時當事人已經受到有效合同關係的拘束。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不可能發生違約行為,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基於合同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違約行為在性質上都違反了合同義務。合同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而確定的。在特殊情況下,法律為維護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為當事人設定了一些必須履行的義務。尤其應看到,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還負有注意、忠實、協作、保密等附隨義務。可見合同義務不限於當事人所約定的義務,而且包括了法定的和附隨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都可能構成違約行為。

第四,違約行為在後果上都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違約行為不同於侵權行為的一個重要特點在於,侵權行為是對絕對權(如物權、人身權)的侵害,而違約行為則是對相對權即合同債權的侵害。由於債權是以請求權為其核心的,債權的實施有賴於債務人切實履行其合同義務,因此債務人違反合同義務必然會使債權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債權不能實現。所以,任何違約行為都導致了對債權人的債權的侵害。

違約行為包括了各種不同的類型,如不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各種違約行為發生後,行為人如不存在着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事實上,在建築工程合同或者其他的商務合同當中都會有關於違約行為的約定,違約責所要付出的法律代價或者説接受的罰款都是要根據實際損失來判定的。其實也並不能單純的説,説是要對違約方進行罰款的,因為當事人的這種違約責任,已經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對違約方的罰款是用來彌補另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