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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商業保險逼公司達成調解

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風險,有些用人單位會幫勞動者購買一些商業保險,主要的險種有團體意外險,僱主責任險,個人意外險等。比較常見是團體意外險,因為購買時比較容易,審查不嚴,保費又比較低。那麼能不能利用商業保險來做文章,逼公司在工傷保險上作出讓步呢?下面為大家分享一則案例:

用商業保險逼公司達成調解

彭某是一位來自湖南的女性,已經達到了退休年齡,於2016年3月入職一家膳食公司做廚工。2017年4月25日,她在用電動三輪車送飯到一家紙廠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鑑定為傷殘九級,後經法院調解由保險公司支付98000元瞭解此案。

在工傷方面,2018年5月11日被鑑定為九級傷殘,筆者得知膳食公司有為她買有商業保險中的團體意外險。在法院開庭審理工傷案件時,筆者跟公司提出,膳食公司需要再支付65000元,可以分兩期付款,第一期是35000元,第二期是30000元,如果公司不答應調解,則我方不會配合膳食公司辦理商業保險的理賠手續,如果我方不配合辦理理賠手續,那麼,膳食公司投保的商業保險,則無法在商業保險公司得到任何的理賠.

為了讓彭某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筆者要公司這樣約定:公司先條件支付第一期35000元,餘下的3000元,是靈活的,就是有可能不止30000元,在保險公司的理賠款扣除公司墊付的18000元醫療費後,理賠款如果還超過30000元,則多出30000元部分全部歸彭某所有,如果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不足30000元,則膳食公司要無條件補足30000元,實現了旱澇保收。迫於壓力,最後膳食公司只有同意,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了調解書。現在彭某已經全部拿到賠償。

律師辦案心得:商業保險,在買保險的時候的時候,保險營銷員會非常主動的上門服務,在需要對客户理賠的時候,那買保險的就要去求保險公司了。具體到本案,如果作為投保人的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彭某,雙方不配合的話,是無法在保險公司那裏拿到理賠款的,這就讓保險公司撿了一個便宜,不需要理賠。對於有商業保險的工傷職工,可以借鑑一下本案的的操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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