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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判定?

【案情簡介】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判定?

宋某和彭某結婚出於購房需要二人向房地產公司借款20萬元作為分期兩年的首付款,借條是雙方與房地產公司委託羅某簽訂的),同時向銀行貸款24萬元。後二人辦理離婚登記宋某一個人承擔了清償借款、貸款的義務。為向彭某追償所擔負的夫妻共同債務超過個人應付部分,宋某特委託我所進行代理,將其訴至法院。

 

【預判及分析】

瞭解該案件詳情後,我們對被告彭某可能採取的訴訟策略進行了分析,並向委託人釋明瞭本案可能存在的風險:

1、因實際向房地產公司的借款,未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借據,且與羅某簽訂的借據未註明該筆款項的用途為購房的分期首付款。我方委託人未直接將款項打入羅某賬户,而打入房地產公司賬户,對方可能不認可其還款

2、房地產公司向二人出具收款收據確認收到二人的首付款。對方可能會提出已經在婚姻存續期間向房地產公司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義務,委託人離婚後向房地產公司的還款系委託人的個人債務;

3、雙方在離婚時並被對夫妻共同債權債務進行分割,現我方請求對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對方極有可能以夫妻共同債權債務應進行一同的分割,不能單獨就某一部分進行分割。

 

【方案及結果】

通過初步的分析,為了與法官思維有效對接,實現有效代理,我們準備以事實並輔之相應的證據來維護委託人的最大權益

1、證明委託人應歸還給羅某的借款,實際支付給房地產公司,其實際用途就是支付房屋首付款,從而將其劃分到夫妻共同債務範疇

2、或證明羅某與房地產公司存在委託關係,證明委託人打入房地產公司賬户的錢款為歸還羅某的借款

3、不同的財產或債務具備一定的獨立性,我方委託人有權選擇一併處理或就其中一部分單獨處理。

在庭審中,對方的突破點與我們分析預測的如出一轍!

最終法院依據雙方陳述的事實、提交的證據、第三人房地產公司的答辯,做出如下判決:

1、彭某應擔負宋某清償銀行貸款的一半;

2、駁回宋某請求彭某擔負其向房地產公司歸還款項的一半。(基於第三人羅某未出庭,缺少對相關事實的確認,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羅某與房地產公司具有委託關係,無法證實該筆款項是歸還給羅某的借款。)

 

【辦案過程】

1、向委託人瞭解基本的事實,挖掘委託人的訴訟請求,梳理委託人提供的雙方購房合同、向羅某借款的借據、貸款證明以及還款流水賬單等,迅速為委託人提供可行的訴訟方案;

2、着手準備起訴狀、代理意見、追加第三人申請書等相關法律文書,成功立案;

3、辦案過程中及時向委託人匯報案件最新進展,出現新情況立即與委託人溝通交流,讓我所律師代理人所主張的與委託人的訴求高度吻合。

 

【分析總結】

本案中,處理的思路應該是儘可能的將委託人歸還的款項納入夫妻共同債務的範疇。無論是證明該筆款項是用於房屋首付款,還是證明歸還羅某的個人借款,都可以納入夫妻共同債務範圍。而這兩個方向的推進,缺少不了第三人羅某在法庭對有爭議事實的確認。在處理過程中,未認識到其關鍵作用,同時也未考慮羅某未出庭的情況,從而未有預備方案。

在此建議大家,在歸還借款時,應按照書面約定,向有直接法律關係的對方進行還款。就如本案中,宋某是與羅某簽訂的借款協議,後續將還款打入房地產賬户,其要證明雙方有借貸的法律關係,還需要羅某進行證明。故謹記遵守合同相對性,還款切忌繞過“中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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