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

當前位置 /首頁/房產糾紛/房屋租賃/列表

房屋轉租聲明應該怎麼寫

房屋轉租聲明應該怎麼寫

其實在現實生活當中,租房的表現形式是非常多的。就拿大家生活當中比較常見的一些門面房來説,許多門面房上面都粘貼的有簡單的轉出聲明。轉租也是房屋出租當中的一種模式,如果解決不好的話,也容易引發一些糾紛。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房屋轉租聲明應該怎麼寫?

一、房屋轉租聲明應該怎麼寫?

本人於 年 月 日承租了 (出租人)位於 路(街)門牌號為 棟 號的房屋,面積為 平方米,並簽訂了租期為 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因出租人告知本人以本處房屋申請借款並以將本人所承租的房屋作抵押,本人聲明:

1、同意在出租人借款後,即將本人承租房屋的租金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存入出借人指定還貸賬户上。

2、如出租人拖欠或無力歸還借款,本人同意放棄租賃權對抗抵押權的權利,由出借人按法律程序優先行使抵押物的處置權:本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賠償等事宜由我們自行解決,與出借人無關。

聲明人(簽字):

年 月 日

二、房屋轉租手續該怎麼辦理?

房屋轉租時,轉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轉租合同,並應在1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的登記備案,由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一)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意見或者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證明;

(三)轉租合同;

(四)轉租的承租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證明。

三、擅自轉租房屋的效力是怎樣的?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該司法解釋的文義來看,承租人擅自轉租行為是無效的,這也可以從最高法院奚曉明主編《關於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和適用》一書中的觀點得到印證。

最高法院這一規定,違背了“體系解釋”和“當然解釋”的民法解釋規則。

第一,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及第228條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依照民法體系解釋規則,從224條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賃合同,轉租行為不受影響。其次,228條規定所謂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當然是指合同有效為前提的。

第二,轉租行為所導致房屋佔有和使用轉變,是否屬於“處分行為”呢?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的規定來看,我國相當一部分權威學者認為,無權處分的債權合同屬於效力待定。舉重而明輕的當然解釋告訴我們,既然無權處分他人物權的債權合同也不過是效力待定,那麼轉讓對權利人財產影響更小的所有權權能的效力,就不可能是無效的。當然,現在主流觀點認為,涉及無權處分的債權效力是有效的,那麼轉租行為的合同效力更應當有效。

法律應當賦予當事人合同自由,不應該隨意干涉,司法解釋將房屋擅自轉租的行為認定為無效,顯然缺乏依據。我們認為,房屋擅自轉租行為,可以比照無權處分行為,其轉租的債權效力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給次承租人提供更為靈活的司法救濟。

以上就是關於,房屋轉租聲明應該怎麼寫的詳細介紹。可以看出,在房屋轉出聲明當中,應當具體的交代清楚時間地點以及購房面積和聯繫方式等等生活中,大家見到的轉租聲明都是比較簡單的。同時小編提醒大家,房屋在進行轉租的時候,如果不是房東本人,應當儘量讓房東知道,避免發生租房以後的一系列不必要的糾紛。

TAG標籤:轉租 房屋 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