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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兼職試用期不給工資合法嗎

兼職約定試用期並不給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首先,根據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聘用兼職人員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約定了試用期,約定無效。另外,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就應當按照正式的兼職工資發放。

如果兼職試用期不給工資合法嗎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法中“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福利保險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辭職是有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繫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一般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辭職都是有薪資的,而對於兼職也是不存在試用期的,因此,很明顯兼職不發工資肯定是不合法的行為,並且本身的試用期這個説法在法律上也是不被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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