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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在北京加班費能追幾年

一、在北京加班費能追幾年?

2021年在北京加班費能追幾年

原則上按離職前一年,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時效的規定。但是如果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後,又到法院起訴,可以按照民訴的時效追討2年。但是有時法院不按民訴的時效,而按勞動爭議的時效。也有法院執行高法的意見,按照連續侵權,就可以追討到入職之日。

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員工加班有時間限制嗎?

員工加班有時間限制。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生產經營確有需要的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且需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加班的時間上,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個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超過三個小時,且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個小時。雙休日加班的時間,也包括在計算36個小時之內。即使單位安排調休,雙休日加班的時間也計算在上述36小時之內。

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班時間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怎麼辦?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係結束後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索要加班費時需要勞動者提供證據,這種舉證分為三種形式:一是正常公司加班記錄或打卡記錄,二是人證和錄音證明,三是通過加班期間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據來舉證。

追討加班費的時效問題在各地全部都是一樣的,也並不單純的針對北京市。有些員工處理勞動爭議的時候其實就顯得非常的欠缺法律常識,明知道公司不發加班費的這種行為是違規的,卻非要在自己想離職的時候再追討之前所欠的加班費,如果一旦超過了訴訟時效,可能連一天的加班費也要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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