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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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一、對於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對於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二、股東權利種類

(1)按照股東權的內容,可以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這是最基本的分類。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請求分紅的權利,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這類權利無需其他股東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權是指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但客觀上是有利於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故稱為共益權,如表決權,查閲權這類權利一般需要結合其他股東一同行使。自益權主要是指財產權,共益權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務的參與權,他們共同構成完整的股東權。自益權表明了股東的財產性請求權,共益權則直接表明股東權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東權的性質,可以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固有權是指除非得到股東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它又叫不可剝奪.權;非固有權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限制或者剝奪的權利,又稱為可剝奪.權。固有權往往是和股東的基本權益相關的權利,如對股份和出資的所有權,普通股的表決權,因而,這類權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確規定,以強行法形式賦予股東。

(3)按照股東權的行使方式,可以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單獨股東權是指股東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和共益權的表決權都是單獨股東權。少數股東權是指須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權利,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才享有臨時股東會召集請求權。行使少數股東權的,既可以是股東一份亦可以是數人共同去做。法律設置少數股東權的目的在於防止股份多數決的濫用,保護中小股東。

除此之外,股東權還可以分為比例性權利和非比例性權利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董事會是屬於公司的決策機構,對於在公司的職權上要比股東的權利大一些,不僅可以決策公司內部的運營情況,而且還可以修改公司的制度等,但對於選舉董事會也是由股東們來進行決定,從而來處理公司的大小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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