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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了不去上班是否承擔違約

勞動合同簽了不去上班是否承擔違約

有很多大四的學生,可能都是通過當時校園招聘會而選擇到了自己比較滿意的崗位,這些用人單位在學校宣傳了自己品牌的同時有些也會選擇提前的和前來應聘的,公司又比較滿意的學生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這樣做肯定也是站在公司的立場上考慮相關問題的,但是有些人會遇到這種情況,勞動合同簽了不去上班是否承擔違約?

一、勞動合同簽了不去上班是否承擔違約

1、勞動關係還沒有建立,可以不去的,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即便去上班了一天,如果沒有進行過專業技術培訓並支付了培訓費的話,也不用承擔任何賠償和違約金的,試用期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單位就可以不去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1、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規定的;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2、社保關係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勞動者轉移,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3、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際上勞動合同的簽訂並不是雙方事實已經形成了勞動關係的依據,真正應該是從自己上班的第一天開始計算的。不過,簽了勞動合同以後卻不去上班的這種事情最好不要發生在自己身上,沒有十足的把握就不要回公司籤合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