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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試用期限應為多長

雖然我們知道試用期的期限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但實際就勞動合同試用期限,可能很多勞動者其實瞭解的並不清楚。而有的用人單位就利用這一點,通過試用期來損害勞動者的權益。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到底勞動合同試用期限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勞動合同試用期限應為多長

一、簽訂試用合同有效嗎

聘用合同雖雙方簽字即可生效,但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的建立,所訂合同必須符合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政部門的政策,凡是違反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違反的合同條款,應屬無效條款。無效合同或無效條款雖屬無效民事行為,但這種無效行為也可能帶給雙方當事人損失,因此,由於一方原因造成無效合同或無效條款,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無效責任人要賠償對方的損失。明白了上述道理,當用人單位有意以試用期為幌子造成無效合同或無效條款時,我們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只有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時,雙方才可以確定試用期,也就是説沒有正式合同便沒有試用期,更不存在單獨的所謂“試用合同”。目前不少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訂立所謂的“試用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因為有關法律根本不承認“試用合同”。造成這種無效合同的責任主要在用人單位,而被損失者則往往是被聘用者。

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為期1年的“試用合同”,勞動者幹了9個月時,單位以“試用期”為名炒勞動者的“魷魚”,並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提出這個合同是無效合同,一年的試用期應當視為正式合同期。據此,勞動者不但可以要求單位按規定才能解除你的合同,即使合同被解除,勞動者也有權要求對方賠償你的損失,並要求按規定單位因提前解除合同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勞動者也有理由要求單位為勞動者支付所謂“試用期”內的“四金”。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限應為多長

《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規定,勞動(聘用)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還規定,合同期不滿6個月的不設試用期,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為3個月,滿3年及3年以上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勞動者的聘用期為2年,而合同規定試用期為6個月,那麼這個試用期的條款便屬無效條款。如果當勞動者幹了3個月後,對方以試用期解除合同而不作賠償時,可以追究對方造成無效條款的責任,還可以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

而實際確定期限的時候,還要結合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進行確定。當然,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其實也是可以不用約定試用期,即勞動者入職之後就視為正式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