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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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上法院起訴嗎

合同解除權人可以起訴要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權的性質為形成權,實現形成權不需要進行強制執行,也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請求,通知即生效。合同解除訴訟,不管是解除權人訴前是否已經通知相對人而提起的訴訟,還是相對人提起的異議之訴,抑或確認合同解除之訴,其實質都應是請求法院對合同解除行為的效力進行確認,而非形成之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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