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普法法律網 勞動合同 4.91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雙方協商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3、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TAG標籤:勞動合同 勞動糾紛 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