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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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合同要等到試用期合格才簽訂嗎?

公司勞動合同要等到試用期合格才簽訂嗎?

通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後,會先通過一段試用期緩衝。按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一旦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已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需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是在試用期間,也需要按規定籤勞動合同。

事實上,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最遲要在用工後一個月內簽訂。而且,勞動合同的簽訂要包括試用期在內,在用工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合理的,超過兩個月在簽訂則屬於違法。

所以,你被用人單位錄用之後,如果沒有馬上籤訂勞動合同,要在你入職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不管試用期多長。而且,建立勞動關係,需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不需要等到轉正的時候,只需要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一個月內就要去籤。

用人單位不積極籤合同的,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而且他們需要承擔下面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跟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與你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你公司之所以不肯籤合同是為了避免承擔社會保險的,那是沒法迴避的,在你舉報監督之後,該單位還應依法為您繳納社會保險金。

最後,其實現在許多剛入職的人,為了保證能在試用期轉正,公司出什麼條件就遵守,即使沒按規定籤合同也不在乎,其實這樣做背後會損害到自己的利益,建議最好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綜上所述,試用期是指勞動者在真正進入一個新的工作崗位中時,用人單位會選擇一段時期對勞動者進行考察。在這段時間之內,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一昧的滿足用人單位的需求,最後只會損害自己的利益,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