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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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工可以隨時辭職的嗎?

長期工可以隨時辭職的嗎?

一、長期工可以隨時辭職的嗎?

可以,辭職是勞動者的自由,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額外合同的除外。

自動離職的要注意的問題:

1、自動離職的職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自動離職職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3、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照《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視為無效。

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按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

二、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勞動者想要辭職的,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一般只需要在辭職前的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但是如果在勞動者由於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時辭退勞動者,但是不得隨便剋扣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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