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讓員工以個人名義參保 普法法律網 勞動關係 1.6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不可以。個人參保只能參加養老和醫療,工傷、生育、失業都不能參加。《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TAG標籤:名義 勞動關係 員工 用人單位 參保 勞動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