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治安處罰 普法法律網 勞動關係 5.98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TAG標籤:勞動 治安處罰 勞動關係 強迫 勞動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