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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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了還有義務處理公司的事情嗎?

離職了還有義務處理公司的事情嗎?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如果正常交接完工作,正式離職了。那其實已經沒有責任和義務再解決前公司的工作問題了,願不願意幫助處理,都是個人的選擇。但從道義上講,雖離職了,如果業務上還有關係的,理論上還是要協助原公司處理圓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