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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子女由男方照顧

離婚協議子女由男方照顧
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案中,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6)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