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為什麼叫債務承擔

為什麼叫債務承擔
為什麼叫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
(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
(3)不作為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1)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2)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