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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並存債務承擔

並存債務承擔是什麼呢?很多人可能覺得這個詞聽起來很不好理解,完全不知所云,下面由本站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一下並存債務承擔的相關內容,以幫助你理解與運用。

什麼是並存債務承擔

一、並存債務承擔的定義

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原債務的關係,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來,並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嚴格地講,這並非債務主體變更,而是增加債務人的人數。由於第三人的加入,債務人增加,成為多數債務人的債。總的原則,第三人加入後,與債務人之間成立連帶關係,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徑直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

二、並存債務承擔的特徵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於原債務範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後,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為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係。

三、並存債務承擔的要件

並存的債務承擔,在要件構成上大體與免責的債務承擔相同,因而也包括:

1.債務具有可轉移性,也就是説債務是可以轉移的,不能與人身相關,當事人不能約定不可轉移,而且不能是不作為義務等;

2.有效的債務承擔合同,在此,與免責的債務承擔不同之處在於,若由債權人和承擔人直接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則不問債務人的意思,該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債務人和承擔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則不必經債權人同意。

四、並存債務承擔的方式

並存的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基本相同,但在採取債務人與承擔人達成協議的方式時,無須以債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因債務人並未脱離債的關係,且又新增債務人,對債權人即多了一層保障,有利無弊。但債務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對債權人負有通知義務,否則可能對債權人造成不利:承擔人向債權人履行時,債權人不明緣由,可能拒絕受領,將構成債權人遲延。

五、並存債務承擔的效力

並存的債務承擔後,就被承擔部分的債務,承擔人和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因此,有關連帶債務的規則均可適用於並存的債務承擔。唯原債務人的債務和從債務並不轉移,從權利(包括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也不轉移或消滅。

閲讀完本文後,相信你對並存的債務承擔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理解,其實並存的債務承擔就是新的債務人與原來的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其承擔的方式和效力等問題,小編已做詳細介紹,如果你需要任何法律幫助,歡迎使用我們本站的在線法律諮詢平台,我們定將竭誠為你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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