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天數
1、帶薪年休假
時間:工作人員工作年限
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從達到規定年限的下月起享受) 。
2、其中,國家規定的
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
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聘用)的有工作經歷的人員、調入的人員以及接收安置的軍轉幹部、轉業(復原)士官、
退伍士兵,在辦理工資關係轉移手續時應隨附在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如在原單位沒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單位應在當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