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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出租屋租賃合同

東莞市出租屋租賃合同
哪些出租屋不得出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