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互聯網進行詐騙的其他嚴重情節如何認定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通過互聯網進行詐騙的其他嚴重情節如何認定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TAG標籤:認定 刑事辯護 互聯網 詐騙 金融詐騙辯護 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