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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中的間接結合

共同侵權行為中的間接結合
什麼是共同侵權行為
在學理上,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是共同過錯的一種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 2004年頒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出台前,我國法律條文對於共同危險行為問題存在法律漏洞。 解釋第4條第1款第一次對共同危險行為作出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