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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優先受償權的體現

股權質押優先受償權的體現
股權質押優先受償權的體現
1、質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2、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償。我國法律對能否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做明確規定,但就股權質押而言,我國法律並未要求必須轉移佔有,而是要求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後順序質權人同意,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質權是允許的,這樣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但在實現質權時,前位的質權人有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受償的權利。
3、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有優先受償權。股權變價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折價、拍賣和變賣。值得注意的是,因質權人於質權實現時得將股票、股份折價是質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因此出質人不能強求質權人折價。然而因股票的跌價,不僅危害質權人的權利,同時也害及出質人的利益,因此於股票跌價時,若質權人不將股票變價,出質人以另行提供擔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將其變價時,質權人應當同意。否則,質權人若拒絕返還股票,則構成權利濫用,應賠償出質人因此而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