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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的立案監督活動包括

人民檢察院的立案監督活動包括
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是多長時間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製作《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説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説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書面説明,客觀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複印件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動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複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開展調查核實,可以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查閲、複印公安機關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記表冊和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公安機關應當配合。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製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説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十五日以內決定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複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複議。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在收到《要求複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不接受人民檢察院複議決定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上級人民檢察院複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複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正確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撤銷案件決定書》複印件及時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