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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服務期的約定可有效嗎

勞動合同服務期的約定可有效嗎
約定了服務期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4條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根據上述規定,服務期未滿,勞動者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答案是肯定的,但由於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因此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當事人對服務期有約定的,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如果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話,勞動者最好事先了解如何約定服務期,在約定時爭取權益。有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期後很容易發生糾紛,很多勞動者對約定了服務期能否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模稜兩可。服務期問題最容易發生糾紛的是違約金,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時一定要慎重,要是發生了糾紛,建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